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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快播:同兴环保: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
来源: 证券之星      时间:2023-06-29 10:18:33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


【资料图】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致: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依据《证券法》《公司法》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和《同兴环保科技

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的有关规定,安徽天禾律

师事务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委托,指派

鲍冉、尹颂两名律师(以下简称“本所律师”)就公司于 2023 年 6 月 28 日召

开的 2023 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(以下简称“本次股东大会”)出具法律意见

书。

 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、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,参与

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,现出具法律意见

如下:

     一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

  经核查,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。公司董事会于 2023 年 6 月 13

日在《证券时报》《中国证券报》《上海证券报》《证券日报》和公司指定的

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《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 2023 年第一次临时

股东大会的通知》。

  本所律师认为,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

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
  二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

会议由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。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、地点、内容与公告内容

一致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

的投票平台。网络投票时间为: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

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 2023 年 6 月 28 日上午 9:15 至下午 15:00

的任意时间,与公告内容一致。

   本所律师认为,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

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。

   三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

   经核查,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 6 人,代表有表决

权股份 60,140,047 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 45.4165%。其中,参加表决

的中小投资者共 1 人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 1,534,977 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

数的 1.1592%。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。

   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,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

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 1 名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 49,100 股,占公司有表决

权股份总数的 0.0371%。其中,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 1 人,代表有表决权

股份 49,100 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 0.0371%。

   据此,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

会公众股股东共计 7 名,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 60,189,147 股,占公司有表

决权股份总数的 45.4536%。其中,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 2 人,代表有表决权

股份 1,584,077 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 1.1963%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

  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,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

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

师。

  本所律师认为,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范

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

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、表决。

  四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

  经核查,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

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,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。现场投票按《公司章

程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,当场公布表决结果。

 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(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 5%以上股

份的股东及董事、监事、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)进行单独计票。会议记录由出

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,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

出异议。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。

  经核查,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,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

投票的表决结果。表决结果如下:

  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。

  本所律师认为,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

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表决结果合法、有效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

 五、结论意见

 综上所述,本所律师认为: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、召开程序、出

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规

定,合法、有效;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、有效。

 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,随公司其他文件

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。

 (以下无正文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

(本页无正文,为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 2023

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》之签署页)

  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三年   月   日签字盖章。

  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、无副本。

  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负 责 人:卢贤榕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经办律师:鲍   冉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尹   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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